一、申请事项名称
慈善组织认定
二、申请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
三、申请条件
《慈善法》公布前由市民政局登记管理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等非营利性组织,均可向市民政局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即已取得广州市民政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禁止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五、申请程序
(一)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董)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二)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1.现场申请:纸质材料提交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咨询窗(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地铁3号线、5号线珠江新城站B1出口)。
2.受理:经办业务员审查材料完整性,材料符合要求,同意受理,进入审核环节;若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决定。
3.审核: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慈善组织资格进行审核,2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决定。
4.决定:符合慈善组织认定资格的,换发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5.送达:登记证书等有关材料将送至市政务中心;申请者在收到通知短信后根据短信提示领取证书。
*重要提示: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根据《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的通知》(穗民〔2015〕298号)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重大事项报告。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2.理(董)事会会议纪要: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3.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审核通过后原件需上交);
4.章程:盖有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章的章程复印件。
(二)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含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2.会员(代表)大会、理(董)事会会议纪要: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3.财务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4.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审核通过后原件需上交);
5.章程:盖有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章的章程复印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有业务主管单位加盖的骑缝章);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七、现场申请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9:00-12:00、13:00-17:00
周五:9:00-12:00、13:00-1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咨询电话:020-38920642、83178731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